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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债权未实现 妻子追索获支持
2010-12-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提示:丈夫生前借款给他人,经多次追索,均未能将借款收回。丈夫亡故后妻子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继续向债务人黄某追索借款仍遭拒绝。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徐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丈夫生前借款给他人,经多次追索,均未能将借款收回。丈夫亡故后妻子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继续向债务人黄某追索借款仍遭拒绝。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徐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2003年,应被告黄某的请求,原告徐某的原丈夫刘某为被告向某储金会借款7000元作保证担保,借期为二个月,月利率3%。因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刘某于2004年2月代被告偿还了储金会借款本息10000余元,被告则立具10000元借条给刘某,约定借款月息按3分计算,2005年5月20日归还4000元、2005年6月20日钱全部还清,如未归还按4分计算月息。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收未果。

  2006年刘某遇车祸亡故后,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又多次向被告催索,被告每次均承诺归还,但均又失约,至今未付分文。故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3%(原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的是按4分计算月息)计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原丈夫刘某与被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订立的借条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应承担偿付借款和约定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出借人亡故,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承接债权后,有权要求被告清偿,现原告请求按约定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是对其正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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