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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变继母 为争遗产上公堂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杨法官收到李裕(化名)和李富(化名)两兄弟的感谢信,谢谢她为两兄弟主持了公道。

  2006年12月,李裕发现70岁的父亲李仁(化名)居然瞒着他和哥哥李富与年仅50岁的保姆唐青(化名)偷偷领了结婚证。虽然不满意父亲在母亲去世不满一年就再娶,不过为了让父亲开心,两兄弟还是接纳了唐青。

  不过,李仁和唐青的婚后生活一直小吵小闹不断,李仁甚至还多次动了离婚的念头。为了防止自己死后,唐青和儿子因为财产起争执,2007年李仁特意写了遗嘱,对财产进行了处分:房子给小儿子李裕;175800元的存款留一万给前妻修墓,再分给大儿子、大儿媳以及四个孙女一人一千,其他的都留小儿子李裕。

  自认为万无一失的李仁万万也没想到,2013年,他去世后,唐青和他的两个儿子还是因为遗产对簿公堂:大儿子李富对李仁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唐青则认为李仁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得一半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遗嘱是李仁亲笔书写的,是真实有效的,但是李仁在前妻去世后,并未分割财产,因此遗嘱不能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房子是李仁与前妻的共同财产,李仁前妻死亡时该房产就发生继承,即该房产的一半价值为李仁享有,剩余一半价值是李仁前妻的遗产,由李仁、李富、李裕父子三人进行继承。也就说此时,李仁有房子六分之四的产权,李富、李裕各拥有房子的六分之一产权。李仁去世后,根据李仁的遗嘱,李裕继承李仁的份额,拥有房子六分之五的所有权,李富获得房子六分之一的所有权。

  因为技术原因,李仁存款所在的银行均不能提供李仁和唐青结婚前一日李仁名下财产的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即李仁和唐青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李仁两次以双方性格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唐青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以及李仁与唐青均属再婚,结婚时两人年龄相差20岁等事实,法院认为根据法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来分割394325元的存款比较公平。

  李仁与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为54年共计648个月,与唐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6年2个月,共计74个月。因此李仁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为 353911.68元,李仁与唐青的共同财产为404113.32元。因此,唐青应分得20206.66元。李仁前妻的遗产为176955.84元,这部分遗产应由李仁、李富、李裕三人共同继承。李仁的财产为256147.78元。其中175800元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剩下的80347.78元,由唐青、李富、李裕三个共同继承

  法院依法判决:李裕拥有房子六分之五的所有权,李富获得房子六分之一的所有权,唐青没有所有权;唐青分得46989.25元,李富夫妇分得87767.87元;李裕夫妇分得255567.87元,四个孙女一人分得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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