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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当孙子 遗产继承咋界定?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有些老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过着无儿无女的孤独生活,为了以后的保障,他们会收养孩子,由于年龄相差大就以祖孙相称,也称之为“隔代收养”,那么什么是隔代收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1983年,市民吴阿姨在家附近捡到了一个3个月大的男婴,随后吴阿姨报警,但经过多方寻找都没有找到抛弃婴儿的亲生父母。吴阿姨心生怜悯,在与家人商量后开始办理收养弃婴的手续,最终成功领养了这名男婴,从此以后吴阿姨与男婴以祖母与孙子相称。如今吴阿姨年纪越来越大,且她也有其他的子女,目前让吴阿姨担心的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与这个养孙以后继承遗产时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律师说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隔代收养也普遍予以认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均承认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处理。

  本案中吴阿姨的收养行为是隔代收养,也是一种事实收养。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吴阿姨以后去世后,该被收养人与吴阿姨的其他子女对吴阿姨的遗产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当然该被收养人也应对吴阿姨尽到与其他子女一样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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