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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要求继承岳父遗产 与小舅子对簿公堂
2015-10-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5年7月的一天,作为去世老人的儿子孙某某、女婿张某,两人吵吵嚷嚷的找到青岛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老人遗产继承纠纷。

  原来,老人去世后,名下有11万元存款,二人对存款继承产生了分歧。儿子孙某某主张:遗产继承人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根本没有女婿。张某作为女婿,没有继承权,不同意女婿张某分得遗产存款。而女婿张某主张:虽然自己是老人的女婿,但妻子去世后,自己依然将老人当做父亲去赡养,共同居住了7年,一直承担起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理应继承老人的遗产。两人互不相让,遗产引起了纠纷。

  了解案情后的调解员,没有急于做出调解意见,而是说:“案情需要调查,过几天再来调解。”调解员将二人情绪安抚稳定后,让其回家安心等待。

  于是,调解员来到当事人张某的居住地,通过周围邻居了解张某和岳父生前的共同生活情况,十分熟悉张某的邻居,多人证实了张某一直同老人居住,并且将老人照顾的很好。

  掌握第一手调查材料的调解员,将二人约至调解室。告知“按照我国继承法的一般规定,儿媳、女婿是没有继承权,但是继承法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有权继承遗产。女婿张某具备丧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两个条件,是有继承权的。”老人的儿子孙某某听后,同意调解。经过调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由孙某某继承8万元,张某继承3万元。

  法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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