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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应如何分配这三间楼房?
2011-09-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玉兰与许勇1983年结婚,1985年冬许勇患病于12月去世,当时玉兰已怀孕,1986年一月生下一男孩。玉兰对许勇的父亲极尽孝道。1985年许勇父亲去世,留下楼房三间,许勇的哥哥许建与玉兰一起安葬了许勇的父亲。不久,玉兰改嫁,许建认为三间房是许家财产,玉兰无权分配。

两个问题(《》法条中都有)
一、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上述案例中,许勇的儿子代位继承许勇本应分得父亲所遗留的财产。
二、子女的配偶转化为第一顺位人: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许勇死后,儿媳妇对公公尽赡养义务,可以和其他儿子一起分割。
 

三间房子作为父亲的遗产,在他的许勇,许建和儿媳之间进行法定继承,其中许勇的应得份由他的儿子继承。所以,许建一间,许勇儿子一间,许勇老婆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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