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死亡或有遗嘱死亡耽误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规定了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死者人士的优先次序:1.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的妾。2.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纳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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