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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分配遗产可享受适当照顾
2011-09-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继承父母遗留房产的份额,杨女士和哥哥将弟弟告上法庭。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杨女士弟弟上诉,维持一审朝阳区法院作出遗留房屋的百分之四十份额归杨女士所有,其余百分之六十归杨女士的哥哥、弟弟各百分之三十;杨女士给付弟弟8400余元财产折价款;杨女士哥哥给付弟弟6300余元财产折价款的判决。 杨家父母生前有杨某三个子女,父母二人均有经济来源。1998年6月,杨父与单位签订《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优惠购买一套房屋。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杨弟出资2.1万余元以杨父名义购买了该房。1999年8月31日、2004年10月7日,杨女士父母先后因病死亡,但均未留有遗嘱。 2004年11月,杨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房屋不是弟弟出资购买,父母遗留的房屋,子女都有继承权,故要求分割遗产。因自己是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工作,故应多分得遗产份额,房产的40%份额应归自己所有。杨女士哥哥也要求由三人平均分割该房屋。 杨女士弟弟称,父母在世时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诉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要求继承房屋90%份额。若法院认定房屋为遗产,要求归还自己支付的购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女士弟弟不服,以要求继承诉争房屋90%份额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房屋购房款由杨女士弟弟支付,但该房为杨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杨女士父母均已去世,故该房为杨女士父母遗产。杨女士父母均无遗嘱,该房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女士及其哥哥、弟弟共同继承。杨女士弟弟出资的购房款应作为债权,由各继承人按继承比例给付。考虑杨女士残疾的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对其适当照顾。杨女士弟弟要求继承诉争房屋90%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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