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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赠保姆 儿子不认法律认
2011-09-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之父将遗产赠予原告刘某的遗嘱合法有效,被告张某之父的6000元存款归原告刘某所有。

  2002年2月,射阳县阜余镇邹滩村50岁的妇女刘某,应被告张某年近九旬的父亲之邀做保姆。2006年5月,张父自书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张父年九十岁,因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特聘刘某护理,刘某很负责任,克服家庭困难坚持为我服务,所以我逝世以后,银行存款归刘某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2007年1月,张父将射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张各为3000元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交给刘某。2007年2月张父去世后,刘某持张父遗嘱和两张到期存单到信用社取款时,因张某此前已向信用社提出异议,刘某未能取到存款。为此,刘某将张某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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