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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中遇到的难题!!
2011-08-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老王于2000年去世,临终留下存款20万和价值10万元的住房一套,老王的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在遗体告别时,当着众亲友的面表态:遗产全部归老王太太所有,但并未留下书面条款。

  2001年,王大私下向母亲借款10万元,去做生意,并许诺两年内连本带利归还。

  2005年,王大一再找借口,拖延归还借款,甚至在电话中拒绝承认借款,理由是自己并未放弃继承权,有权继承父亲存款,借款一事无凭无证,以后再说。

  于是,王老太太一气之下决定将剩下10万元连同房产一并赠予老二和老三的子女。

  问题出来了:房产证上为老王和太太共有财产,老王名字并未注销,老王太太无权将房产赠与他人。

  房管局建议,让老王太太拿上老王去世的死亡证明,和三个儿子主动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先去公证处公证房产归自己所有,然后再拿着公证书前来过户。

  老王太太回家把事情一说,老二和老三立即表示同意放弃继承权,可是老大却坚决表示——拒绝放弃继承权。

  本着公平善良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纠纷该如何解决比较妥善呢?

  答:首先要确定所谓遗产是那些。“存款20万和价值10万元的住房一套”是老两口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可以继承的财产是10万存款和半套房子价值5万。如果折为现钱的话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母子4人每人应得3.75万元。

  现3位儿子以当众口头明示放弃继承,属于最高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里所谓“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的情况。以上面的情况看本案属于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财产的情况。此时老大有权提出反悔,但是要有法院依法认定。

  我的处理意见是,老太太向法院申请确认财产继承权力,并提交证据和证人证言,说明自己具有继承权而3位儿子以当众口头明示放弃继承。此时老大如作出反悔的表示应有法官判断其理由。就案情来说法官不支持其理由的可能性较大。最后法院可能作出老太太享有100%继承权的认定。之后老人拿着判决书到房管局做变更登记。此时。“存款20万和价值10万元的住房一套”悉数归老人所有。如果老人愿意取消老大的继承权可以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内容是她身后财产归老2、3继承

  此时老大手中的10万元的问题,就是母子之间借贷关系,该关系不受继承与否的影响。要是老人想要讨回欠款,将要面临举证问题,即如何证明老大借过钱。这就很讲究诉讼技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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