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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之内未办理遗产继承就会失去继承权吗?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万先生反映:我继父生前在公证处立有遗嘱,把他的房产全部遗赠给我(是他自愿立下的,我并没有强迫他),可是公证处说我应该在继父去世后两个月之内向公证处说明我接受遗赠,如果未去办理则失去继承权,只能和继父的子女平分继父的房产。请问,是这样的吗?公证书作废吗?我能得到继父的房产吗?

  解答:公证处的说法没依据,公证书是有效的。按照《继承法》第2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万先生可以得到继承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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