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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屋有无继承权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对夫妻均系再婚,各带一个女儿,重新组成了一个家庭,一对姐妹一起生活了十几年。继父去世后,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屋有无继承权?日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并依法认定继女为继父的合法遗产继承人之一。

  据原告张某诉称,其与先夫王某于1993年举行婚礼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初虽未登记,但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当时自己的女儿缪某才10多岁,跟随自己一起与王某共同生活,与王某父女相称,存在事实上得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据此,张某主张其与缪某均应属于王某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王某的一幢房屋享有继承权。

  而被告王某的亲生女儿王某某辩称,张某与其父亲结婚登记时,缪某已20多岁,已成年,与自己的父亲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也尚未形成赡养关系,故王某某坚持认为缪某对自己父亲的房屋无继承权。

  第三人王某的继女缪某辩称,母亲与王某结婚后,其与王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继父去世时,其承担了继父的部分后事费用,故其依法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1993年相识当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05年4月27日方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王某某系王某与前妻之女,缪某系张某与前夫之女,1993年王某某和缪某均是10多岁,二个女儿由张某与王某夫妻抚养成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对缪某继承人身份的争议问题,被告方虽提出婚姻的效力应从登记时起始、缪某已成年、与王某不存在抚养关系的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根据现有证据王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双方已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且事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据此应认定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从1993年举办婚宴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起始,当时缪某才10多岁,自此随王某、张某共同生活,由两人抚养成人,缪某已与王某形成继子女关系,故缪某应为王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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