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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遗嘱 丧失继承权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刘海军与刘海武是兄弟俩。刘海军因小时有病致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刘海武开有一工厂,生意较大,生活较富裕。2008年11月,刘海军与刘海武的父亲去世了。在收拾遗物的过程中,刘海武发现他父亲留有一份遗嘱,将其遗留存款22万元中的20万元,留给刘海军。刘海武觉得对自己不公平,便模仿父亲的笔迹更改了遗嘱,将存款中10万元留给自己。事后,刘海军对此事产生怀疑,便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遗嘱确实被篡改。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刘海军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主张刘海武丧失继承权,由其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法》第7条4款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刘海武为多分遗产而篡改了遗嘱,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刘海军的利益,导致刘海军生活困难。最终,法院判决刘海武丧失继承权,由刘海军继承全部遗产22万。(本文中的姓名均为化名)  李积国  胡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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