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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继承权是否丧失?
2011-08-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例:我是残疾人,幼年得小儿麻痹症,下肢瘫痪,行动不便,增失劳动能力。我8岁那年父母双亡。由于我年纪小又是个残疾人,况且父母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因此,父亲临终前,把我托付给我的姨母,我由姨父、姨母抚育长大。

  我姨父、姨母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先后出嫁。去年底姨父病故,今年6月姨母也因病死亡。姨父、姨母死后,遗下1.8万元,另有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及家具什物若干。他们的两个女儿和儿子为争夺遗产闹得不可开交,后来总算达成了协议。我虽然不是姨父、姨母的继承人,但他们的去世使我的生活无依无*,没有了经济来源。我原想请三位表弟表演妹给予照顾,看到他们为争遗产已撕破脸皮,谁还能管我呢?他们正分割遗产,我的生活也断了来源。表弟又以他准备结婚为借口,逼我搬出他家。

  我国《继承法》第14条已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你虽然不是你姨父、姨母的法定继承人,但由于你自幼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父母双亡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长期依*被继承人姨父、姨母抚养,因此,你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据此,你可以向三位表弟妹提出分得你姨父、姨母遗产的要求,如果他们拒绝,你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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