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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行使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2005-11-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

    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凭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的资格。各国法律规定已达法定成年年龄的自然人为有行为能力人,在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被依法宣告为禁治的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指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只有不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资格,也就是仅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16岁以上未满18岁人,从保障他们合法的权益出发,承认他们有部分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指由于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保护人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法律机关办理的法定代理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依此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则,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分为两种情况:

    ①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

    ②有部分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可以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代为行使,也可以在征得父母、监护人同意后自己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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