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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
2018-09-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些年,由于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财产继承行为进行规范,然而很多人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对此并不清楚。那么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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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

  就继承的条件而言,除了以下几种是不能够继承的,其余的一些特殊情况才会有特殊条件限制。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

  3、遗嘱继承人、 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4、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5、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

  离婚法律网小编温馨提示,在这一方面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也是很容易起纠纷的,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这一块也在不断的完善。希望通过离婚法律网小编的介绍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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