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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2016-11-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继承权,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带着公证书到所在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有遗嘱但立遗嘱人生前并未办理遗嘱公证的应到法院办理。

  有遗嘱公证书的遗嘱继承人可带着遗嘱公证书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到所在地的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至于遗产的分配可由继承人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也可请求法院的支持。

  问题

  我有一个妹妹,是我母亲收养的孩子,现在我母亲去世了,想问一下我这个“妹妹”是否有继承权?

  解答

  根据《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如果你的父母与你的“妹妹”已经形成收养关系,并且这种收养关系在你母亲去世之前并没有解除,那么你的“妹妹”对你母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并且与你们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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