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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过牢的人是否还享有民事继承权?
2016-10-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实生活中很多坐过牢的人因为曾经是罪犯的身份出狱后往往受到他人的排斥,甚至因为曾经罪犯的身份使自身的权利上受到损害,更成为他人侵犯其权利的借口。那么因为坐过牢,因为曾经是罪犯,这些人就丧失了民事权利了吗?

  【提出问题】

  2013年,王某因和他人打仗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王某服刑期间,其父亲去世,留下两套房产,被他另外的两个兄弟私自占了。当王某刑满释放后,向他的两个兄弟讨要说法,对方竟然以王某是罪犯无继承权拒绝了王某分房产的要求。那么王某是否因为罪犯身份而丧失了继承权呢?

  【律师解答】

  法律并没有规定罪犯不享有继承权的,王某应当享有对其父亲的继承权。

  所谓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我国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在没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的情况下,则按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对法定继承顺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由此可见,王某的两个兄弟认为罪犯没有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罪犯是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你丈夫作为其父母的其中一个子女,有法定的继承权,而且也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你丈夫仍然享有父亲的继承权利,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除非其放弃继承。

  【知识拓展】

  罪犯之所以享有权利是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所谓罪犯权利,是指“罪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部门根据矫正罪犯需要而授予的实现某种愿望或利益的可能性”。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主体是公民,而罪犯虽然被剥夺和限制了一部分权利,但是从法律地位上讲,罪犯仍然是公民,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公民而已。由于罪犯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特殊的公民。因而,从人权理念上看,罪犯的权利也具有另外一些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性,这些特性构成了罪犯权利保护的本质特征。

  根据我国宪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极其有限的,主要包括:

  (一)政治权利;

  (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权;

  (三)人格权和人身安全权;

  (四)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

  (五)维持正常生活的权利;

  (六)宗教信仰自由权;

  (七)批评建议权;

  (八)受教育权;

  (九)通信、会见权;

  (十)获得行政、刑事奖励的权利;

  (十一)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十二)依法如期获得释放的权利。

  其中,有些罪犯的政治权利还处于被剥夺状态。这是否意味着罪犯享有的权利仅仅限于以上几条呢?从宪政理念上看,答案当然是否定了。监狱法之所以对以上权利加以重点保护,是因为上述权利对于罪犯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基本性权利,因而有必要加以强调。除此之外,罪犯还享有众多的没有被法律剥夺的其他的权利,如最近已经予以实行的罪犯的自治权利,这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因而可以推定罪犯享有自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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