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继承权 > 正文
未出生的胎儿在生父死亡后还有继承权吗
2016-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胎儿在还没有出生,丈夫就因为意外或疾病而死亡的话,作为妻子肯定是非常伤心。但丈夫去世留下来了一大笔遗产,作为母亲肯定想要为胎儿争取权利,希望胎儿能够继承遗产。那么,未出生的胎儿在生父死亡后还有继承权吗?

  【案情】

  家住广西某县的何某因车祸死亡,留下房产一套,小车一辆,存款10万元,何某与妻子刘某生有一女儿何茜茜(3岁),何某死亡时其妻刘某已怀孕7个月,在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清楚后,刘某与何某的父母在处理何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刘某主张女儿何茜茜及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应继承何某的遗产。而何某的父母只同意给何茜茜继承遗产,不同意给未出生的胎儿继承遗产,双方为未出生的胎儿应否分割遗产闹得不可开交。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何某遗产。

  【分歧】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能否继承何某遗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理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何某的父母、妻子刘某、女儿何茜茜和未出生的胎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何某遗产。因此,刘某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有权继承何某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出生的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理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何某的父母和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何某遗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继承权,但是,《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分额,而不是让胎儿参加继承。

  【评析】

  专家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何某的父母、妻子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何某遗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资格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也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就本案来说,胎儿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不能参加继承,但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应为胎儿保留份额,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由其继承该份额;若出生后又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所继承何某的遗产即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刘某继承;但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因其不能承受,仍属于何某的遗产,则由何某的父母、妻子刘某及其女儿何茜茜继承。

文中姓名为化名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