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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可否由亲人继承?
2015-11-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3年3月,江苏省宜兴市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据了解,该夫妻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于2012年2月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当时,夫妇二人与鼓楼医院商定,计划在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不幸的是,同年3月20日,夫妻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2013年11月,男方父母将亲家起诉至江苏省宜兴市法院,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的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由于胚胎属性及是否具有继承权尚未确定,法院将存放管理胚胎的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虽然车祸无情地夺走该对年轻夫妻的生命,双方父母悲痛万分,但所幸的是该夫妻在医院保存了孕育生命的冷冻胚胎,这成为四位老人最后的期盼。然而,冷冻胚胎的归宿却成了一个难题,即试管胚胎可否由亲人继承?如不可继承,似乎不合情理;如可以继承,则可能存在找人代孕等涉嫌违背法理的情况。情理与法理,如何定夺?2014年5月1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庭审焦点

  ☞双方老人

  胚胎属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

  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且从法律和法理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根据“法不禁止皆可为”的法理推断,胚胎可作为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

  ☞医院

  法律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生命可能性,只要植入合适的子宫内就有可能孕育成人,这与人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 3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法庭宣判

  ☞法院

  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冷冻胚胎

  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夫妻二人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老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2014年9月17日,无锡中院终审宣判,改判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4枚冷冻胚胎。

  ●律师点评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有学者表示,遗产在我国通常指的就是广义上的可以交换的物,既包括物权法中的物,也包括债等,是一种概括性的继承。因此,将胚胎定义为 “财产”是不合适的,即胚胎不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虽然对胚胎是否是物存在争议,但在胚胎的所有人死亡的情况下,其所有人的继承人应当有权对胚胎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分析

  美国曾有一对夫妻进行人工授精,受精胚胎植入子宫后未成活,离婚时两人争夺剩余的几枚胚胎。美国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财产”,只是由于它们有变成人类的可能性而暂时给予特殊的尊重。因此,夫妻拥有的对胚胎的权利不能算作真正的财产权。同时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胚胎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认为是遗产,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法律只是禁止任何人持有和继承毒品、枪支弹药等物,而对冷冻胚胎没有明确规定。

  ●律师解读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方面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

  ☞伦理方面

  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该对年轻夫妻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情感方面

  该对年轻夫妻遗留下来的胚胎,是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特殊利益保护方面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对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卫生部出台的相关条例所限制的均针对医疗机构,如不允许转让、赠送,而非针对个人。就目前而言,也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冷冻胚胎不能被继承。如果两对老夫妻拿到了胚胎,或者保存,或者销毁,只要不是进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从情理上来讲,应该是可以的,当然也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退言之,即便老人得不到处置权,但考虑到此事关乎两个家庭的情感寄托问题,院方仍应该继续保存,不能任意处置,除非征得老人的同意。如果老人有长期保存这些冷冻胚胎的意愿,院方应该提供帮助。

  ●律师观点

  目前国内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原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其中《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在2003年进行了修订,沿用至今。

  生殖科技的发展与民众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将使得因人工生殖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见。《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十多年前出台的部门规章,仅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该规章存在效力级别低,规范事项不足等明显缺陷。因此,应当尽早制定出台人工生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将人工生殖的许可、管理及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果出台专门法律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话,可考虑在修改继承法等民事法律的时候,增加对胚胎法律问题的相关条款。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如此才能更好地对人工生殖进行规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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