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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权利有哪些
2015-10-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哪些?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能做继承权公证吗?以下提醒您,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是不能做继承权公证的,其中有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等。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继承权公证的基本概述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

  包括:(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

  (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

  (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1)国家、集体的财产;

  (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

  (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以上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属公民遗产范围,公证人员在起草和审查遗嘱时应注意规避和提示当事人。在公证实践中,常见一些单位为避免纠纷,要求死者家属办理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的继承权公证,而有的公证人员因不明了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不是公民遗产,而给当事人错误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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