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继承权 > 正文
继承的时效问题
2011-09-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被其中一个继承人占着,其他继承人好几年都没有要求分割,请问是否算过时效?

法律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接受继承.

因此,这种情况下,只要独占遗产的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和其他人共同拥有继承财产,其他的继承人就依然和该继承人共同所有遗产.

除非这个继承人明确表明独占遗产,这个时候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受到了侵犯,也就是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

但如果独占超过了20年,其他继承人自然丧失继承权.这就是最长时效的规定.这个情况下不管继承人知不知道继承权受侵害的事实,都不得再要求继承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