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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效接受遗赠
2011-09-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吴先生生前收藏了一幅较有价值的字画,并当着儿子吴攀的面,立下自书遗嘱:自己去世后,字画归侄子吴海所有;房子和6万元存款等财产归吴攀。遗嘱的执行人是吴先生的好友王雷。吴先生去世后,王雷当众宣读了遗嘱。吴海因在国外讲学没有参加葬礼,4个月后回国才知道吴先生的遗嘱。于是,吴海要求吴攀交付字画。吴攀认为:父亲去世已超过两个月,吴海对接受字画没有表示,其行为已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因此,拒绝了吴海的要求。吴海是否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王雷作为遗嘱执行人宣读遗嘱时,吴海不在场,吴海对吴先生的遗赠内容不知情。当吴海知道遗赠财产的情况后,当即作出接受意思表示。而吴攀以父亲已去世超过两个月,吴海没有表示就相当于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是对法律的误解。所以,吴海没有超过接受遗赠的时效,他有权利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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