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继承权 > 正文
事实婚姻已废除同居者无继承权
2011-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李先生和陈女士于2002年相识,2004年同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7年6月,李先生患病住院治疗。2008年1月10日,李先生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指定由陈女士继承,一辆东风雪铁龙汽车由其父母处置,除此之外,他和陈女士的其他共同财产都归陈女士所有。

 

  李先生在遗嘱中还指出,为表达对父母的养育之恩,他要求陈女士在取得房屋产权时,给付他的父母15万元为养老费。遗嘱还指定了某律师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中有李先生的签字和加盖的手印,以及见证人高某、张某的签字。2008年2月,李先生去世。

  李先生去世后,其父母将陈女士告上法庭,以李先生生前始终单身为由,要求继承儿子的所有遗产。

  但是陈女士认为,自己与李先生同居已久,已形成事实夫妻,并拒绝腾房。

  判决结果

  崇文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李先生生前名下的房屋一套归陈女士所有。陈女士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先生的父母15万元。

  李先生和陈女士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陈女士所有。

  轿车和李先生生前其他个人财产由其父母继承

  法官析案

  履行义务 才能享有受遗赠权

  崇文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从李某的遗嘱内容可以看出,该遗嘱实质上是一个附义务或者附条件的遗赠。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

  遗赠可以附义务,如果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

  李某在去世前,立遗嘱将房产及财产进行了处分,该遗嘱有李某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可见,该遗嘱是李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陈女士也同意履行遗赠的条件,那么就应当执行该遗嘱。

  同居双方 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法官指出,从1994年之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李某与陈女士虽同居4年之久,仍然只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李某在去世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与陈女士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因此陈女士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李某的遗嘱,取得其与李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然而,李某在遗嘱中并没有对其身前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故该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李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法官提醒

  避免纠纷 进行财产约定

  法官提醒说,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一人一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对同居生活中的支出总会比另外一方多。在这种情况下,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事先进行财产归属约定,以避免分开之后产生矛盾。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