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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儿媳作为第一继承人案
2011-04-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山东省宁津县某单位职工程杰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不离不弃,再婚后仍是尽心赡养。程杰被法院认定与前夫妹妹共同继承父母全部房产。

  案情

  程杰与前夫蔡强经人介绍于2000年结婚,2007年蔡强因车祸不幸去世,程杰仍与公婆在一起生活,并照顾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蔡强的妹妹于2002年远嫁国外,很少回来。

  2010年初,程杰再婚,但婚后仍与公婆住在一起,也没有间断对老两口的照顾。2010年底,两位老人相继故去,遗留下三居室房屋一套。此时,已故丈夫的妹妹蔡某从国外赶回来要继承全部房产。程杰认为自己照顾公婆多年,应该有权继承部分房产,蔡某则认为程杰已改嫁,无权再继承其父母房产,遂诉至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程杰在丈夫去世后的3年里一直没有间断对公婆的照顾,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顾两位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该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程杰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宁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套房产由程杰与前夫的妹妹蔡某两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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