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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后需偿债
2011-04-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案情

  1992年, 安某因儿女均在外地工作,便与侄儿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甲对安某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而待安某死后,甲得到安某的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自协议订立执行之日起,甲一直按照约定履行赡养义务。

  2009年,安某患了癌症,为此花了巨额医疗费,并欠下外债数十万元。2011年1月,安某病逝。债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抵偿欠款。甲以自己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不同意债主的诉求。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之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案中,安某的遗产分割为两部分,一是由法定继承人获得协议约定给付房屋以外的所有遗产,二是由扶养人甲取得约定的房屋。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安某的外债应由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如果该项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受遗赠人甲承担偿还责任。但清偿债务均以各自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实际价值部分,当事人自愿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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