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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莫任性 法定继承需认清
2016-04-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5年5月黄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曾于2014年5月手书遗嘱一份,在遗嘱中明确其过世后的所有遗产均归其妻子和女儿所有,别人无权继承等相关内容,并有黄某的兄长在场见证签字。黄某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要求作为黄某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黄某儿子和黄某母亲协助办理遗产过户手续,没想到却被黄某的母亲李某一口拒绝。事后,黄某妻子和女儿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黄某的遗产。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在生前订立遗嘱时,其母亲李某已年满87岁,不仅缺乏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生活来源,遗嘱中也未能为其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故法院依法确认所涉部分无效。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即黄某遗产中的房产及车辆均归其妻子和女儿所有,另外由其妻子向黄某母亲支付10万元的赡养费用。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定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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