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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的儿媳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011-07-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日期:10-05-13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案例:几年前父亲突然病故。母亲怜祖母年老多病,无人照顾,几年没有再嫁。去年初,在祖国多次劝说下,母亲改嫁林峰。母亲虽然改嫁,但对祖母照顾如前,不但为祖母担水劈柴,缝补洗刷,而且负担祖母的生活费用。在祖病重期间,母亲每天伺候身边,做饭熬药,直到祖母去世。当时祖母常对邻居说:“我的儿媳胜过闺女百倍。”今年年初,祖母死后,留下一笔遗产,问,我和母亲有没有权利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是说,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有没有继承权,能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依据其在丈夫死后,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来决定,儿媳在增值偶后,继承赡养公婆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在丧偶后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则没有继承权,当然也就谈不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了。

  儿媳在丧偶后,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是以儿媳是否已改嫁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你的母亲在你父亲死后,为了照顾你祖母几年没有再婚,再婚以后,还从经济、劳务等方面对你祖母照顾如前,直到你祖死亡。这应当认定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你母亲对你祖母的遗产应当有继承权

  由于你父亲先于你祖母死亡,你作为你祖母的孙子,可以代位继承,依法可以继承你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虽然你母亲已作为第一顺序人,但不影响你代位继承属于应当由你父亲继承的份额。有人认为这样等于继承了双份,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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