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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制度的特征
2011-07-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代位继承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该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4)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5)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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