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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德法律问题
2010-07-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代位继承

  (一) 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先死于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遗产其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2、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直系卑亲属。

  (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各的继承份额。

  (4)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5)丧偶儿媳对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依据继承法作为第一顺序法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的权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它是法定继承的补充。

  (二) 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于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三) 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是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发生前提的,而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时,是作为第一顺序继也可说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承人参加继承,的父亲或者说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有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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