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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非婚生子女行使代位继承权
2016-04-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八旬老人去世,7名子女与已逝儿陈某某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起争执,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江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非婚生子女陈某等3人代位继承老人遗产的1/8份额。

  老人去世留下遗产

  老人刘某某于2014年3月8日死亡,其夫陈鉴铨先于刘某某10年死亡。刘某某夫妻生前共生育了9个子女,其中陈新已经死亡,生前未婚也无子女。陈某某于2004年8月18日死亡,生前未婚,但有三名非婚生子女。老人生前没有书面遗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20万元存款。2014年3月,老人7名子女继承老人生前的银行存款、房产。

  非婚生子女身份遭质疑

  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老人7个子女否认陈某等3人是老人已逝儿陈某某的女儿,认为陈某某生前没有结婚,也没有和陈某的母亲王玉芹共同生育陈某,并不是陈某的亲生父亲,且公证书上王玉芹的身份资料和其提供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的身份资料并不相符,涉嫌造假,陈红(老人女儿)等7人也从未见过陈某等3人,陈某等3人也没有提供和陈某某有血缘关系的亲子鉴定证据。

  陈某等三人认为,常住人口登记卡、社区开具的证明、蓬江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及与陈某某共同生活时留下的照片,这些证据可以证实陈某等3人是陈某某的非婚生子女,陈某某是陈某等3人的法定监护人。

  法院认定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

  老人刘某某的儿子陈某某于2004年8月死亡,老人于2014年3月死亡,陈某某先于老人死亡。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他的遗产份额由其子女权代位继承。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及《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陈某与陈某某系父女关系,江门市中心医院、江西省修水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分别显示其余两人陈嘉宝、陈嘉琪的父亲也是陈某某。这些原始登记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陈某等3人与陈某某之间身份关系的依据。

  其次,根据蓬江公证处2000年8月30日出具的公证书等详细资料显示,证明陈某是陈某某的女儿,陈某某是陈某的监护人。

  第三,从陈某某生前与王玉芹、陈某等的照片看,明显属于陈某某生前的家庭生活照,也印证了陈某某与陈某等3人系父女关系,陈某也详细陈述了其与陈某某生前在纷争房屋居住生活情况以及同在该房居住的老人另外两名子女的家庭情况,故陈某曾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可信度高,也印证了陈某等3人与陈某某系父女关系。

  由于陈某某已去世,不具备做亲子鉴定的基础与条件。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等3人与陈某某系父女关系,陈某等3人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遗产的1/8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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