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代位继承 > 正文
儿子先于母亲去世 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2015-11-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问:邻居芦先生与妻子张女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张女士于2013年去世,芦先生为方便报销取暖费,便想把此房的房主改成自己。芦先生与两个儿女商量,儿女们也都同意,芦先生便前往公证处办理。工作人员经询问发现,芦先生与张女士一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芦大已于2010年去世,但其生有一子芦小小。工作人员告诉芦先生,他的孙子芦小小也有继承权,还应征求他的意见。请问,为何芦小小会有继承权呢?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继承法》第9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芦大是张女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芦大已先于张女士去世,所以应依照第11条的规定处理,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芦小小有代位继承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