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先于母亲去世 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2015-11-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问:邻居芦先生与妻子张女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张女士于2013年去世,芦先生为方便报销取暖费,便想把此房的房主改成自己。芦先生与两个儿女商量,儿女们也都同意,芦先生便前往公证处办理。工作人员经询问发现,芦先生与张女士一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芦大已于2010年去世,但其生有一子芦小小。工作人员告诉芦先生,他的孙子芦小小也有继承权,还应征求他的意见。请问,为何芦小小会有继承权呢?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继承法》第9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芦大是张女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芦大已先于张女士去世,所以应依照第11条的规定处理,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芦小小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