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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能造成新家庭纠纷
2011-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开始正式实施,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曹景行教授做出如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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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曹景行:从前天开始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开始正式实行,当中最重要的也就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购买的房子,这个房子的产权又是登记在父母的子女名下的,这个财产只看作是他们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会被分割。

  修改引起不少议论,但实际上这一司法解释实施之后会产生怎样的效果现在还难以预料,很可能产生的效果就是女方要求在结婚的时候就先把这个房产过渡到夫妻的名下,或者在结婚之初就办好产权的过渡,也就是说这个房子的产权由单方转成双方、

  但说到底,夫妻关系首先应该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如果对财产从一开始就如此斤斤计较,这样的夫妻关系很难正常,甚至难以维持,所以这样的司法解释虽然符合现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但另一方面反而有可能造成家庭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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