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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回避了“小三”问题
2011-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归一方;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母亲不配合鉴定将败诉……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包括上述内容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后,引起社会舆论尤其是网民的热议。《婚姻法解释(三)》共有19条,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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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昨日,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谭芳表示,在19条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认定占了12条,足以显现目前司法对于公民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可以有效防止少数人打着婚姻的旗号企图不劳而获的扭曲婚姻。新的司法解释将现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予以明确,相信今后会解决相当多的婚姻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同时避免了出现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挑战男出钱女陪嫁观念

  不少网友认为新的婚姻法解释对女方不公平,因为不论婚前男方自己购买的房产、还是男方父母为儿子买的房产,全都属于男方私人财产。

  谭芳律师认为,司法解释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等解释,表面上看对于目前中国的“男方出钱、女方陪嫁”传统观念相悖,会使得女方无法得到之前应得的财产,但也正是对这一传统观念的挑战,颠覆目前中国社会对房子的观念,同时更是与《物权法》的相互呼应,更加保护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同时打击一些借婚姻为名、只想靠对方飞上枝头的个别拜金女。

  对于舆论热议的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性质归登记方所有的解释,谭芳律师称,其并未对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有太大影响。据谭芳律师称,在19条司法解释出台前,上海高院的有关审判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其实已经走在前列,一些解释早已在上海进入审判实践阶段。

  回避婚外同居补偿问题

  谭芳律师表示,目前出台的司法解释比照原来的《征求意见稿》少了两条。一条是原来争议最大的,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条文。还有一条是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

  谭芳律师解释称,对于婚外同居,根据原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中男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男方若想要回,法院就不会支持,相当于“活该自己给了”。但不少舆论认为,这样完全是在偏袒第三者,从而也损害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要求财产补偿的权利。但实际上,原来也有一些观点认为,这一条对于“无辜的第三者”的权益太不公平了,她们的权益如何得以保障?“比方说,如果已婚男人支付了第三者的补偿,他事后通过配偶一方向法院起诉又能要回,那么会不会发生已婚男人肆意玩弄第三者感情,事后又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谭芳律师认为,取消这条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官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在具体案例中考虑到补偿金额、过错责任大小、对家庭造成的侵害程度等区别处理。

  关于亲子关系拒绝鉴定后果的认定,也引发议论。“这一解释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给予更大保障。”谭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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