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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补偿和帮助的差别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和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请求补偿和经济帮助三项制度。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三项制度的差别和适用条件,往往只会笼统地提出赔偿要求。殊不知,这三项制度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

  对方有过错可主张赔偿

  夏雨和李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性格暴躁的李某时不时对夏雨拳打脚踢。饱受拳脚之苦的夏雨逐渐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几次提出要和李某解除夫妻关系,但是每次李某都道歉和忏悔,并苦苦哀求夏雨不要离开自己。今年2月,李某又一次施暴,忍无可忍的夏雨一纸诉状将丈夫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殴打的手段,给夏雨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故在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判决李某赔偿夏雨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法律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就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根据立法精神,这种“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的填补和精神损害的慰抚两个方面,但主要是精神抚慰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值得提醒的是,对方过错,可要求赔偿的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该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在离婚后超过一年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尽义务较多可请求补偿

  金某与何琳于2004年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曾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花各的钱。婚后第二年双方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后,何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孩子和操持家务,而金某则忙于工作和生意,很少在家。长此以往,双方感情逐渐淡漠。今年4月,何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并要求金某给予经济补偿 10万元。金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因为婚前已和何琳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和何琳虽然在结婚时对财产进行了 AA制约定,但是何琳为了生育、照顾孩子而辞去工作,为共同生活付出了较多的代价,根据法律规定,金某应给予经济补偿,故依法支持了何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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