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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处理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的思想意识、新的道德观念、新的生活方式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因退婚返还彩礼产生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大量增加,这类返还彩礼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正确认识并审理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谈一下审理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经媒人张淑华介绍于2006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3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原告家人当场将订亲现金 30000元交于媒人。由媒人在订亲仪式上交于女方及其父母。女方父母当时给男方回礼2000元。2006年8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2006年9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媒人张淑华出庭证明2006 年3月26日订婚仪式上将订亲款如数交至被告及其家人手中,当时被告及其父母给原告回礼2000元。本案中的媒人张淑华与原告有亲属关系。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主要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媒人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其所做的证言不能采信,原告起诉证据不足,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婚约财物系按农村习俗由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相应财物,以表订婚之诚意,中间的财物往来由媒人传递,符合地方习俗,故媒人证言应认定有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8000元。

  [裁判要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8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评析]

  1、依公序良俗采信媒人证言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依据和方法。对法院而言,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除具备证据的各个特征外,尚具有其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三种证据予以证明,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其中,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从法理上分析,媒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媒人就其所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属原始证据,就处理此类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既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又可以促使当事人放弃无理的事实主张,接受法院的调解和裁判,甚至能为法院收集证据提供线索。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媒人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着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就其证言应区别情况处理。首先应核实媒人证言内容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符合;其次要核实媒人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结合媒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来作出判断;第三要综观全案把媒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作出比较,看是否相吻合,能否构成证据链条,以对全案证据辨别真伪。笔者认为,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这种观点也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因为,原被告民事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中,各自负有对自己所述事实举证的责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证言,该证言有利一方即处于证据优势地位,其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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