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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该不该把钱说清楚?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0年12月15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在过去的一个月里,它引爆了夫妻间一系列敏感话题。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谁婚前首付买房产权就归谁”的新解释。

  根据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根据这条新解释,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妻子帮他一起还贷,并且在婚后取得了只有丈夫名字的房产证。那么如果有一天这对夫妇要离婚。如果按照这次征求意见稿的新解释,就会被一律被判定为只归这位丈夫所有。这是否合情合理?

  “这条规定合理合法,合乎婚姻本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表示:“物权制度是讲登记制度,既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财产将来分割,办理变更很复杂。假如说如果判给没有登记在他名下的另一方,一定会引起房屋占有人和实行主张权利人对房屋控制权争夺,对于合法解决房产分割带来麻烦,所以这也合乎实践。另外,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如果法律过度地强调保护妇女的利益问题,实质上也是对妇女依靠男人的纵容。征求意见稿一来方便法官审判;二来减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了法律判决的公正性。”

  某报要文版主编石述思则认为,这条规定对于部分经济能力薄弱,专职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家庭主妇而言有失公平。“女方劳心劳力操持一个家,就因为房产证上没名字,等男方厌倦了,即可毫无成本将其扫地出门吗?”这样不利于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护,还可能会进一步拔高中国的离婚率。

  离婚时不管财产如何分割,在婚前签订一份财产协议,把各自的财产都做了公证,签署了双方都认可的财产协议,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呢?

  媒体评论员张春蔚就认为:“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离婚率高居不下,‘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夫妻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持的目标是不相冲突的。同时它还可以有效地保护婚姻双方的基本权益。”

  “婚前财产公证貌似给双方的物质生活提供了法律保护,但无形中却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亵渎了爱情。”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则表示了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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