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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事实婚姻
2011-08-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无效的婚姻当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被认可其效力的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的规定,这些婚姻属。

  根据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定无效婚姻与被子撤销的婚姻统归无效婚姻。

  现实生活中还有当事人利用伪告的身份证申请登记的婚姻也因欺诈损害他人利益,属无效民事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该婚姻应定义为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就是符合结婚条件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经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即法律承认这之前的这种行为可以不经登记具有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婚姻效,当事人可以采取补办的方式产生婚姻效力,效力及于行为产生时,具有塑及力。否则当事人不被行为所约束。并且因婚姻法解释二对解释一的修正,仅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同居关系。

  参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第六条 民政部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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