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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伴侣之间有继承权吗?
2011-08-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件回放:

  李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二人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因为王某是再婚,李某的父母强烈反对二人结婚,并扣押了李某的身份证件。李某见父母态度强硬,就决定和王某先到北京暂避一段时间,就这样,二人在北京租房同居在一起。二人同居期间,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李某购置了家具和大量生活用品,包括家用电器等,二人生活的主要开销也出自李某,而王某一直闲居在家。2009年4 月,由于身体原因,李某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猝死。李某身亡后,其父母认为李某在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大部分财产,都是由李某的收入购买的。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就不算是夫妻,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父母继承。但王某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该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最终双方诉至法庭要求判令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院判令李某与王某构成事实婚姻的前提下,王某有权与李某的父母一同继承李某死后遗留的财产。

  律师分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李某和王某在1992年开始以同居形式居住在一起。而在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李某和王某之间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财产继承上,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分割。

  另外,1994年2月1日之后,婚姻当事人同居在一起的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上保护,人民法院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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