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继父与生母离婚 继子有义务赡养
2011-08-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张某丧妻后与带有一子的李某成婚,婚后张、李携手把李当时只有四岁的孩子伟业抚养成人。伟业成家后,李与张离婚,伟业接走了母亲李某却不管继父张某。张某身体不好已提前退休,一千多元的退休金让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为此张某要继子伟业每月支付给他些赡养费,可伟业以他已与生母离婚、他有退休金予以拒绝。伟业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人士指出,伟业的理由不成立。《婚姻法》第21条、第27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生母与继父或继母与生父离婚、与继父或继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仍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在高法《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等法规中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尽管继父与生母或生父与继母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有负担能力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