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离婚后 贷款房怎么分?
2011-08-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王鹏为了结婚,贷款买了一套中山区的房子。首付款是父母为其支付的,房子产权登记在王鹏个人名下,并且一直由王鹏自己偿还贷款。同年5月,王鹏和李红喜结良缘。李红收入微薄,婚后家里大部分开支都是王鹏一个人承担,并一直以个人的工资来还房贷,李红仅负担日常的生活用品开支。

  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加之欠缺沟通,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2011年1月,二人决定协议离婚。但就这套房子的分割却有重大分歧,李红觉得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理应分得一半;而王鹏对此则坚决反对,认为这套房子是父母买给自己的,应属于个人财产,怎么能分给李红呢?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王鹏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王鹏,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王鹏父母为其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为是对王鹏买房出资的赠与,并且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王鹏的名下,王鹏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是在婚前取得的,因此可以认定该房屋为王鹏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离婚,该房屋也应当归王鹏所有。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有相反约定外,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王鹏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所欠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名义偿还。由于双方并没有对婚内财产作出任何约定,尽管王鹏是以个人工资偿还贷款,但这部分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时,李红有权要求王鹏返还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

  论典律师提示,在不影响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最好在婚前对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或者公证,以避免日后由于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