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重婚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读者:  几年前,我与韩某认识并结婚,婚后我们生有一个女儿。没想到的是,韩某早在认识我之前就与他家乡的孙某登记结婚,并已育有两个女儿。韩某现在以他是重婚为由,不想跟我生活在一起,还说因为我们的婚姻无效,所以他不用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我想请问,如果我跟韩某离婚,他真的可以不承担抚养责任吗?

  
 律师: 可以首先明确的是,韩某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前述规定看,韩某在与你结婚前已与孙某登记结婚,因此你们结婚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婚行为,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但与此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你与韩某所生的女儿,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韩某不因与你的婚姻无效不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