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防止家庭暴力可动用刑事手段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阳新县王英镇希望小学校长王月娥对反“家庭暴力”立法发表看法,她认为,“如何保证受暴妇女在受暴过程中和受暴后及时得到救助,保证受暴妇女在家中不会再次受到侵犯,这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须着重考虑的问题。”

  王月娥特别谈到婚内伤害案件赔偿难的问题,建议增加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她说,在特定情形下,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的伤害赔偿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目前,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王月娥建议,许多国家规定当施暴人拒不执行保护令时,可以对其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应借鉴此种做法。她还建议,降低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让任何阶层人士都可以得到基本人权的保障。另外对社会大众加强性别平等的宣传教育,结合小区团体和民众的力量,并通过新闻媒体开展推广反家庭暴力法案的宣传工作,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意识,同时增强男性对反家暴工作的认同和参与。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