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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要求养女赡养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含辛茹苦将养女抚养成人,却不料因性格不合,母女两人矛盾冲突不断,发展到后来,养女甚至对养母不闻不问。孤独无助的养母徐老太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要求养女履行赡养义务。不料,在诉讼过程中,徐老太的养女徐某指出,徐老太有精神病,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院应驳回徐老太的起诉。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徐某指出,养母10年前患过精神病,前两年又被送到医院治疗,因此她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希望法院驳回养母的起诉请求。

  法官调查了徐老太的病史记录等材料后,发现徐老太确实有精神病史,因此建议徐老太撤诉。法律援助中心的王律师找到徐老太的一个小姐妹胡女士,说服胡女士成为徐老太的监护人,并担任此次诉讼案件的法定代理人。诉讼程序得以继续进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判决被告徐某每月支付徐老太赡养费人民币200元。

  承办案件的王律师指出,随着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的赡养纠纷也日渐增多。很多老年人因患严重疾病或精神障碍,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遇到子女不赡养时,本人要想起诉,却往往面临无监护人或子女是监护人的诉讼困境。

  在没有监护人,同时老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又不愿承担监护职责时,因行为能力受限的老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程序也就无法顺利进行。而对于一些老年人有几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担任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形下,起诉时也是困难重重。因为赡养纠纷案件,法院一般要求将所有子女列为被告,这样在诉讼过程中,就会出现法定代理人同时也是被告的情况出现,而根据代理理论的一般原则——不能自己代理,即法定代理人是不可能代理原告起诉自己的。

  对于此类案件,王律师建议可由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行使必要的诉讼权利,帮助这些老人快速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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