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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离婚案件审理更多保护军人利益
2011-08-03作者:未知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李松 黄洁

  法制网实习生 刘怡君

  军婚一直以来收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司法审判中,涉军离婚案件的审理收到了特别的重视,一方面法院会通过充分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保障军婚的稳定性,同时在离婚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军婚也可以依法解除。

  2010年,73岁的董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再婚后的丈夫、曾任八一电影制片厂导演的85岁的吴先生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原来,在他们再婚后的15年中,两人的感情一直比较平淡,也没有再生育子女,并且常常因为经济问题发生摩擦。2009年时,吴先生被查出身患肺癌后,与董女士的争吵就更加激烈,而董女士也不愿意再费力照顾身患重病而又变得暴躁易怒的丈夫。为了董女士晚年的生活,吴先生最终表示同意离婚,但事件却并没有如双方预料的那样结局。

  据法院介绍,倘若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两人很可能就此分道扬镳,但这段婚姻最终还是维持了下来,董女士在法官的调解下主动撤回了起诉,并表示,丈夫经历了战火,戎马一生,两人共同生活15年,为晚年带来不少慰藉,希望继续与丈夫相互扶助。

  丰台区法院涉军民事案件专业合议庭法官邢丽华介绍说,之所以要对军婚采取特殊保护,因为军人是最具牺牲、奉献精神的职业,他们为国防安全奋斗一生。地震洪涝时他们冲在最前面,在他们冲锋陷阵时,只有保护好他们的后方,才能让他们安心工作。

  记者了解到,丰台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军离婚等纠纷案件一般都是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整体的调撤率达到60%以上,且无一案件引发信访。

  邢丽华表示,军婚虽然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更多地保护的是军人一方的权利。 “但对于分居多年、已经没有感情的夫妻,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也会联合军队作当事人的工作,劝其接受现实。”同时,军人的权利也并不能滥用:“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就是放弃了法律对其特殊保护的权利”。

  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为军人,但是两人结婚后,张先生经常很晚回家,且每当妻子问起缘由,张先生不仅不告知,还对其拳脚相加。2009年的一天,妻子因为回家晚了,又遭到丈夫的打骂。不堪忍受的妻子张女士最终告上法庭,要求离婚。邢丽华表示说,这起案件,作为军人的丈夫在婚姻中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涉军离婚案件除了要受婚姻法的调整外,解放军总政治部也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具体细化了婚姻法内容。但在实际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军队与地方的关系比较特殊,法官在办理涉军案件时,在严格依法办案和涉军维权的平衡上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在法律制度因素上,部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涉军离婚纠纷相关问题处理上的一大难点,例如原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曾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新的司法解释对此就没有了规定。

  据了解,今年7月26日,丰台法院成立了北京市首个涉军民事案件专业合议庭,今后将建立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将涉军案件的立案、送达、调解、开庭及审判等各环节的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分类别、分节点的通报,并探索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和重大涉军案件督办机制,切实做好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统筹安排与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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