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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血缘关系就有赡养义务
2011-07-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今年年初,济南天桥区七旬居民老李将他的四个子女告上了法庭。他的四个子女为三女一男,如今他和老伴长期患病在身,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儿子小李为他与前妻所生;三个女儿则是他与现在的老伴所生。

  小李所提出的一个拒养老父的理由,引来众人关注。小李提出,他与生父老李存在血缘上的父子关系,但不存在抚养和赡养关系。多年前,小李的生母尚在孕中就与老李离婚。“当年,我是在娘胎里随母亲‘改嫁’的!”小李说,是生母与继父将其抚养成人。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与生母、继父形成了抚养和赡养的法律关系。由于生父没有履行一天抚养职责,所以到其老无所依之时,作为亲生子的自己也不必对其进行赡养。

  法院判决认为,父母对子女不论抚养或者教育多少,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尽多少义务的条件。原告老李虽然因客观原因未尽到一个父亲抚养教育子女所应尽的责任,但其未在主观上遗弃和虐待被告小李,因此不能免除小李对生父的赡养义务。如今,老李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其四个亲生子女均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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