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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不能继承公公遗产?
2011-07-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0年8月25日,河南汤阴县刘玲的丈夫王老大因车祸死亡。同年10月20日,王老大的父亲王强因病去世,留下3间门面房和10万元存款,房子和存款由王老大的胞弟王老二占有。刘玲找到王老二,要求按份分得王强遗产,遭到王老二拒绝,遂将王老二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王老大虽然身为其父亲的遗产继承人,对王强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但是,在王强的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前,也就是王强死亡前,王老大就已经死亡了,从而也就丧失了王强的遗产继承权;刘玲虽然身为王老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王老大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也就无权要求分得遗产;刘玲婚后没有对王强尽主要赡养义务,同样没有权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4月6日,汤阴县法院审结该案,认定该儿媳没有对公公尽赡养义务,没有继承权,也没有代位继承权,遂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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