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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争抚养权
2011-07-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09年,年仅22岁的广西女子黄某到东莞打工,与介绍她工作的王某发生关系。王某已婚并为人父。年少不懂事的黄某怀孕了,心想瞒着家人把小孩生下后丢掉或者给人收养

  怀孕后的黄某在一家酒店做咨客,认识了附近日用店的佘氏夫妇。夫妇两人婚后育有一名十来岁的儿子,他们仍想要一名女儿。在得知黄某的遭遇和想法后,佘氏夫妇决定帮助她,与黄某口头达成协议,如果黄某生下女婴就归佘氏收养。因此,佘氏夫妇在黄某怀孕期间照料其起居饮食,送她到南城医院做产检和生产。

  2010年9月3日,黄某顺利产下一名女婴,佘氏夫妇主动照顾起这名未婚妈妈。黄某的母亲反复劝女儿把女婴送给佘氏夫妇收养,黄某最终同意了。于是佘氏夫妇收养了女婴,但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

  为争夺抚养权生母报案

  时隔半年,黄某心里始终放不下女儿,她找上佘氏夫妇,希望要回孩子,但遭到女婴养父母的拒绝。

  黄某被拒后遂以佘氏夫妇涉嫌拐卖儿童为由向公安局报案。佘氏夫妇觉得委屈愤怒,当时明明是为了帮助黄某才收养小孩,黄某不但出尔反尔还污蔑他们拐卖儿童。

  黄某最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佘氏对小孩的收养无效,并返还小孩。庭审当天,黄某不敢亲自到庭。庭后,佘氏夫妇与黄某的代理律师发生冲突,后来经过公安人员的介入双方才平静下来。

  考虑案件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将来执行仍然会困难重重,甚至会导致激化双方矛盾,于是法院尝试做调解。

  法官调解母女重聚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佘氏夫妇与女婴经过半年的相处,已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将女婴视为己出,还请了保姆照顾女婴。

  但是,法官建议佘氏夫妇从一名妈妈的立场考虑,希望他们能给黄某一个母女团聚的机会。佘氏夫妇表示,如果黄某支付半年来孩子的抚养费和生产住院费,女婴可以归还。但是,黄某的亲戚拒绝对该笔款项进行担保。

  沮丧的黄某在电话中告诉法官,家人不同意其要回女婴,所以打算撤回起诉。但来到法庭面对撤诉笔录时,黄某却无法下笔,最终哭着离开法庭。

  最后,法官劝服黄某的母亲接受女儿的决定,协助女儿抚养孩子。黄某与佘氏夫妇签订调解协议:黄某支付佘先生36000元,其中20000元于2011年4月6日交接女婴当天支付,余款免担保分期付清,女婴归还给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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