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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立法防止妇女遭家暴
2011-07-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条例》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专章设定,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应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家暴报案应纳入

  报警服务受理范围

  此外,《条例》还在正文第五章专章设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该章中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以精神折磨、胁迫等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各级政府应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合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把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救助。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于2007年底落成并投入使用的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新站中,就包含了与市妇联共同开设的妇女维权救助中心,承担起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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