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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只适合三种离婚案件
2011-07-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试水离婚缓冲期新制,那么,是不是所以的离婚案都适用呢? 根据南宁市民政部门统计的数据:2010年南宁市结婚人数为69387对,离婚9076对;对比2009年,结婚人数少了6573对,离

  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试水”“离婚缓冲期”新制,那么,是不是所以的离婚案都适用呢?  

  根据南宁市民政部门统计的数据:2010年南宁市结婚人数为69387对,离婚9076对;对比2009年,结婚人数少了6573对,离婚人数却增加了854对。记者从法院和民政部门、妇联调查获悉,家暴、有外遇、男方重男轻女思想是三个离婚的主因。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也很多,仅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为例,离婚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左右,调解成功的占大约60%。

  李建中解释,“离婚缓冲期”制度其实只适合3种原因的离婚案件。首先是不易当庭判决的离婚案件,例如,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强烈要求不离婚,但双方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的案件;其次是,双方因发生吵架、摩擦,一时赌气,为争一口气而闹到法庭的离婚案件;最后一种是,因生小孩或小孩抚养出现问题的离婚案件。其中,前两种原因用“离婚缓冲期”制度最容易调解。而后一种原因的离婚的案件,较难调解。

  对话法官

  记:目前已经用“离婚缓冲期”调解了多少起离婚官司?成效怎么样?

  李:我4月份以来新接手的离婚案件目前处理了6起,其中两起案件在未开庭时已经撤诉。其中有一起简易程序的离婚案件,用了“离婚缓冲期”,给予双方一个月的时间,最后调解成功,双方达到“友好”分手。就这一起离婚官司来说,效果还不错,没有引起比较大的矛盾。如果要说整体成效如何,现在刚试行,还不好评价。

  记:实行“离婚缓冲期”制度,是否会对坚决要离婚的夫妻造成影响?

  李:目前还没有收到离婚人士提出反对意见。“离婚缓冲期”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在庭审结束之后给予的缓冲期,且缓冲期被严格限定在案件的审限内,因此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影响。

  记:“离婚缓冲期”制度遇到的瓶颈是什么?需要做什么改进?

  李:目前法院较难跟踪了解离婚双方的信息。法官是根据打电话了解,双方是否在一起生活、居住,或者是分开生活,对方是否还有骚扰,这都很难了解到。法庭是给对方指明了一条道路,但离婚的双方在“离婚缓冲期”怎么做,缓冲到了没有,效果如何,还得看他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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