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在线:夫妻双方离婚 住房公积金如何归属
2011-07-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女士:我和丈夫准备离婚,他说住房公积金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请问这一说法正确吗?
顾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公积金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的话,那么住房公积金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进行分割。 张先生:我前段时间向王某借钱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时由黄某为我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现在王某以黄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将我也追加为共同被告,请问法院是否可以在王某没有起诉我的情况下,将我追加为共同被告?
顾律师:法院可以将你追加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为你们的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黄某对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应当将你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顾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公积金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的话,那么住房公积金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进行分割。 张先生:我前段时间向王某借钱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时由黄某为我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现在王某以黄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将我也追加为共同被告,请问法院是否可以在王某没有起诉我的情况下,将我追加为共同被告?
顾律师:法院可以将你追加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为你们的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黄某对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应当将你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